2021-06-30 14:17:40
前段时间北京发布了五险一金合并申报通知,北京已经是第二年「合并申报」了(最早是2020年就开始推行)。尤其是将社保与住房公积金基数合并申报,这在全国确实属于前沿做法,值得关注。
这次五险一金申报有什么注意事项?
众合云科创始人余清泉特意发布了解读,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合并申报」的原则是:“一数一源、信息共享、一步办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只需在人社官网上合并申报一次,这个将会由人力社保部门自动传递给税务、医保和公积金部门。
这对于企业来说首先是非常便利,简化流程。但也有几个需要注意的地方:
01 申报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
用人单位以职工2020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21年度“五险一金”缴费工资的依据。申报时,不对月平均工资做上下限限制;核定时,按照本市“五险一金”上下限规定分别核定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瞒报、漏报。
02 申报规定期限
申报2021年度“五险一金”缴费工资的期限为2021年6月10日至2021年7月25日。
03 实际操作支持网申和报盘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申报“五险一金”缴费工资,网上提交,即时生效,无需提供纸介材料。
用人单位也可以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如通过企业版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需打印《北京市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并签字后,持汇总表和报盘文件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使用“企业版”只能申报五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需单独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另行申报。
04 申报结果确认方式和再次申报
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申报“五险一金”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结果可随时查询;
住房公积金申报结果可于本单位7月份委托收款日后查询,非委托收款单位可于7月25日后查询。住房公积金调整不成功的,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再次申报。
当然,18号文第九条实际上仍然还是没有采取一刀切的做法,给了大家分离申报留了一个活口。
05 这背后实质是打通,统一标准统一口径
按照「合并申报」的方法,理论上社保基数、公积金基数的依据是一个数,是一致的。从趋势来说官方肯定是希望用人单位越来越走向合并申报,同数同源,就一个数申报,希望基数一致。这背后实质是打通,统一入口统一标准统一口径在技术层面已经完全没有障碍,系统实现了前台的合并申报,后台自动传递比对。我想这才是用人单位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很多单位的社保/公积金缴纳人数对不上,基数申报的逆向选择……相信大家对合规现状的严峻性都或多或少有一定感知。我们的建议是随着走向打通,公共系统越来越简化,用人单位越要关注合规本身。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确实要提前规划。申报只是一个越来越简化的动作,这个动作本身很简单,但是提交申报之前一定要多思考多核准。提前规划,准确计算,积极合规,将变得越来越重要。
我们认为目前中国社保公积金合规现状有其历史和现实原因,这是一个现实问题,解决它确实需要全社会和单位的共同努力,这很难但又很重要;这确实路漫漫其修远兮,但肯定不是一个无限期的过程;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把握前瞻趋势,提前设计,逐步走向积极合规,可能已经需要提到议事日程之上了。
如果还想知道更详细的北京五险一金调基解读,请关注之后的推文。
社保名师堂直播时,庚鑫老师对北京调基政策的实操进行了深入解读,多个HR容易忽略的易错点逐一解析,让调基不再是难题。
本周又陆续有8个地区,公布了公积金调基政策,51酱第一时间给大家播报。
(永远在第一线的51酱)
一、确定缴存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网上缴存的单位可通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开通网上缴存的单位可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领取或登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网址:www.zfgjj.cn,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网站”)打印《单位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附件1)一份,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后,到管理部办理。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最低可以降低至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可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领取或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打印《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附件2),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工会章后,到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
二、办理缴存额调整
单位根据《关于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1〕4 号)规定,计算2021年度职工缴存基数。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9730元。单位可自主选择以下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一)通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单位网上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缴存调整清册》(以下简称《调整清册》)并确认提交。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程序”办理缴存额调整。单位到管理部领取“调整清册盘”,复制或从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程序”。单位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程序”填写《调整清册》并生成“调整清册文件”。单位经办人持身份证及“调整清册文件”到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三)到管理部领取《调整清册》,填写完毕后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单位经办人持身份证及《调整清册》到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三、调整后首月缴存
单位办理缴存额调整后,首月按照调整后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通过管理部业务柜台或网上业务系统办理。当月无新开户、启封、封存、个人补缴的,只需填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汇总表》;当月有新开户、启封、封存、个人补缴的,单位还应依据实际情况填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及个人补缴清册》。
一、调整时间
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二、范围对象
调整范围对象为2021年6月30日前在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全部单位及其职工。
三、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额。2021年度缴存基数上限按25,134元执行,下限参照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3,368元执行。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额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职工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职工年工资总额按照《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文件规定计算,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计提基数的通知》(徐财预〔2019〕16号)文件规定计算。
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应“四舍五入”到元。
(三)缴存比例
2021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机关事业单位为12%,企业等其它单位为8%-12%。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四、有关要求
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实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审核”机制,重点审核单位住房公积金应缴人数、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基数下限缴存的单位需提供职工近6个月的工资明细备查;规范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严格执行缴存比例上限和缴存基数上限规定。
一、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在同一缴存年度内只能选定一个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与单位缴存比例一致。
二、缴存基数
(一)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19〕16号)公布的全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2021—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79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80元。
(二)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统计局《贵州省202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黔人社通〔2021〕72号)公布的2020年度贵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2021-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2535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408元。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即日起,缴存单位和职工可以申请调整2021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
二、调整内容(一)缴存比例。2021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和职工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二)缴存基数。2021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20年(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且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50元,上限为24599元。职工2020年月平均工资在上下限之间的,按实计缴,高于缴存基数上限的按缴存基数上限计缴。
三、调整要求
(一)我中心核定缴存调整事项后,缴存单位和职工应计算2021年度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与核定缴存额的差额,及时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2021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不参加2021年度缴存基数调整。
四、调整方式
缴存单位可到我市任一间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银行网点(附件1)办理年度缴存调整等业务。开通网上业务的缴存单位,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jmgjj.jiangmen.cn:20624/wsyw)办理年度缴存调整等业务。尚未开通网上业务的缴存单位,可通过粤商通APP办理年度缴存调整等业务。
五、其他事项
缴存单位应当根据职工本人2020年月平均工资填报《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人员汇缴变更清册》(附件2),按本通知规定一次性为职工办理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并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一、调整对象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二、调整时间
2021年7月1日——2021年7月31日
三、缴存基数确定
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9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0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当年全年应发工资收入÷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
根据吉林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0375元,确定吉林市2021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2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7593.75元;下限为202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518.75元。
四、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个人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合计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五、相关要求
1.各缴存单位应按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未按规定全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须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后,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及比例调整业务。
3.本通知下发前已完成202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单位,缴存基数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须重新进行基数调整。
4.对于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厅业务的缴存单位,建议2021年基数调整工作在网上办理,如遇问题可联系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
5.各缴存单位应及时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结果告知职工本人,以接受职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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