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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医保缴费有变,个人账户取消,这些情况余额一次性提现

2022-04-14 10:01:50

    为了响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这个文件,2022年很多地区都陆续发布了《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的相关文件,落地医保门诊共济制度。

    这个制度的变化包括3个部分:

    ① 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比如降低医保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提高门诊特殊病种待遇等等。

    ② 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比如单位缴费部分,减少计入个人账户比例,直至不再计入个人账户。

    ③ 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比如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门诊、药店、购买部分保险、家庭共济等等方面。

    之前给大家转发过北京的,但是还是有不少用户想看看全国文件,因此今天又给大家整理了几个重点城市。

    本文主要给大家讲一讲大家最关心的医保个人账户的计入办法和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以及落地时间等方面的内容。

    很多人看到医保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第一反应是:医保个人账户是不是要取消了,余额会不会清零了?

    实际情况是,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医保账户,但你自己交的医保费,还是在你的账户里。只能说医保个人账户缩水了,但不存在个人账户完全取消和清零的情况。

    除非你是这一类:职工医保单建统筹的人群,这部分人不再建立医保个人账户。

    单位缴费部分不再计入个人账户

    这些地区已开始执行

    天津市

    个人医保账户取消

    政策原文:

    http://www.tj.gov.cn/zwgk/szfwj/tjsrmzfbgt/202112/t20211231_5768465.html

    >>>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改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单位缴费10%、个人缴费2%)参保的在职人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部分全部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

    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继续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具体标准为不满70周岁40元/月、70周岁以上50元/月、建国前老工人60元/月。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一、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三、自2022年7月1日起,还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其在本市参保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参加本市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在外地参保的配偶、父母、子女依据参保人员本人申请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海南省

    个人医保账户取消

    政策原文:

    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szfbgtwj/202111/b3fada9ec843455a8721b073c5e3343f.shtml

    >>>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个人医保账户取消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应当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缴纳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缴费部分不再计入个人账户这些地区还在过渡期

    上海市

    个人医保账户取消

    政策原文:

    https://www.shanghai.gov.cn/202203zcjd/20220210/8cc13bd542004bbeb49c803318433d6b.html

    >>>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月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月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费用:(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三)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四)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五)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六)其他符合、省规定的费用。

    >>>政策调整过渡期:

    本市设置过渡期到2023年底,逐步实现改革目标。2022年7月1日起,分步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2023年7月1日起,改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并同步合理提高各年龄段参保人员待遇水平。

    四川省

    个人医保账户取消

    政策原文:

    https://www.sc.gov.cn/10462/zfwjts/2021/12/29/f5f73c93f8f7455193837f6d2b1f4156.shtml

    >>>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改进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单位缴 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 2% 。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 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制定实施改革 政策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确定。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 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 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 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由政府开展的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

    >>>政策出台执行期:

    各地市文件要在2022年10月底前出台,2023年1月开始施行。

    福建省

    个人医保账户取消

    政策原文:

    http://www.fujian.gov.cn/jdhy/zcjd/202201/t20220112_5813651.htm

    >>>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按统筹地区根据本意见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确定。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也可以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政策调整过渡期:

    个人账户划拨调整,在职职工2022年3月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比例在现有基础上减半划入,2023年12月底前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2022年3月起按降低1个百分点左右的比例减少个人账户划入,2023年12月底前改为按定额划入。

    广东省

    个人医保账户取消

    政策原文: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fb/content/post_3765708.html

    >>>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月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月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月划入额度为2021年各地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的2.8%。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参照执行。在广东省,单建统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费用:(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三)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四)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五)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六)其他符合、省规定的费用。

    >>>政策出台执行期:广东省各地市文件最迟在2022年7月出台并执行。

    单位缴费部分不再计入个人账户这些地区执行时间待定

    北京市

    个人医保账户取消

    政策原文:

    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fwj/zfwj2016/bgtwj/202203/t20220311_2628830.html

    >>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继续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具体划入标准为:不满70周岁的按100元/月标准划入、70周岁(含)以上的按110元/月标准划入。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一、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二、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三、支持用于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本市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探索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政策执行期:

    以上标准需要进行调整时,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相信2022年有望落地实施。

    51酱小tips:还没执行期间,个人账户余额依然可以提现~

    这些情况,个人账户余额可提现

    当参保人员出现以下各种特殊情况时,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处理个人账户资金。

    (一)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划转、不提现。参保人员跨省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随其划转,特殊情况无法转移时可以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二)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三)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应征入伍,经本人申请,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四)参保人员死亡后,经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可一次性划入本人银行账户,或者按规定继承。

    (五)参保人员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最后,其他没写出来的地区,附上链接,大家自行查看:

    河南省:https://www.henan.gov.cn/2022/02-28/2405916.html

    河北省:https://www.sogou.com/link?url=TdXYaTdl0k7bTq6KbkekxtEgDNtyhLaCTBSKdVOgP-mHCC4LB-27cg..

    安徽省:https://www.ah.gov.cn/public/1681/554085251.html

    吉林省:http://xxgk.jl.gov.cn/szf/gkml/202112/t20211229_8364757.html

    山东省: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2/1/7/art_107870_116636.html

    江苏省:http://www.jiangsu.gov.cn/art/2022/1/6/art_32648_10305793.html

    湖南省:http://www.hunan.gov.cn/hnszf/xxgk/wjk/szfbgt//202203/t20220314_227048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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