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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员工案例:孕妇步行上班,走到办公楼门口时摔倒流产算工伤吗?

2022-07-05 15:26:32

    三期员工一直是企业和HR关注的重点,除了相关的产假、生育津贴需要保障好员工权益外,如果发生工伤了,更要积极应对。

    虽然工伤认定的规则大家都知道,但是往往在实操的时候比较复杂,偶尔甚至会出现人社局和法院意见相左的情形。下面51酱就为大家分享一则工伤案例,事关三期女员工,并且该案经由二审,来看看具体发生了什么。

    三期女员工工伤

    简要案情

    某医院一名医生杨某怀孕6月余,有一天早晨7时50分许,她步行去单位上班,途中行至医技楼门口台阶处,因地面湿滑向前摔倒,四肢触地,尔后感到腹部疼痛,发现下体少量流血,遂于当晚入住本医院保胎治疗,住院五天后,保胎未果流产。杨某遂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

    人社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杨某摔倒导致腹部受伤流产,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杨某不服人社局作出的决定,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一审结果

    沾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已怀孕6月余,即使腹部未与地面接触,也完全有可能因滑倒后胎儿受挤压等外力作用导致腹部疼痛,最终流产,人社局在承认杨某摔倒的前提下,提出摔倒行为没有导致腹部受伤的意见不符合生活常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确认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社局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滑倒与流产之间有因果关系,坚持认为杨某滑倒时受伤部位为四肢,腹部没有受到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结果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受伤时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内,但属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摔倒,属工伤。人社局以杨某摔倒时四肢触地,腹部没有与地面接触,从而认定杨某当时腹部没有受伤排除此因果关系,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人社局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能够认定摔倒与流产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遂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期女员工工伤

    法条链接

    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如生产工人领取生产工具、准备原材料、检查设备运行情况等,在此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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