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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必看!社保免征减征缓缴政策三大误读!搞错了代价很大

2020-03-05 18:03:11

    HR必看!社保免征减征缓缴政策三大误读!搞错了代价很大。

    疫情之下,果断出台了社保费“免”“减”“缓”政策,受到了强烈关注,获得感非常强。但是,我们也看到,近期政策十分密集,专业性很强,我几乎天天接到各种咨询。有很多企业、HR甚至包括媒体、一些专业人士都有些误读。这里,尤其对突出的三大误读特别说明一下,希望能真正帮助到企业以及HR朋友们。

    误以为每个企业都要去申请“缓缴”

    这是被新闻媒体连篇累牍宣传的一个政策,也是误解非常多的一个政策。甚至有些HR被老板质问“有政策你不去执行?!”实际上,我们要注意到,“免”“减”“缓”政策中,减免是普适性政策,而缓缴是条件性政策,缓缴是有前提条件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针对减免政策是使用的“各类参保单位”这种无差别普适性用语,针对缓缴政策是使用的“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也就是说,后者是需要申请审批的。

    那何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我们可以看看一些地方的具体实施办法,例如湖南,根据湘人社规〔2020〕3号文,明确条件为“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 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具体经办时需要提交《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累计亏损月份财务报表以及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的缓缴协议,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市州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而且,缓缴对员工来说还有一定的风险,一是缓缴期间个人账户不分配入账,当下这个非常时期医保、公积金个人账户等不打钱,这肯定会影响到员工体验(将来补缴后会补支,不影响连续);二是缓缴期间个人社保缴费部分仍然会按月随工资代扣代缴,但单位申请缓缴后相当于个人社保代扣部分先压在企业了,而缓缴是明确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条件的,理论上能通过缓缴审核的企业多多少少会有些经营问题,那么将来万一出现在规定期限内无力补缴等情形,可能会造成非常棘手的个人权益问题。

    小结:

    减免是普适性政策,全部企业都可以享受;而缓缴是条件性政策,必须符合“经营严重困难”这个前提条件。如果本来经营正常的企业是不应该去申请的。政策导向上看大部分企业可重点关注普适性政策,另外建议经营困难的优先关注住房公积金降率,这是真金白银的减少负担而不是缓缴。

    误以为减免社保费是“完全不用缴费”

    本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力度空前,所以政策传播得非常广泛,但是很多人并没有仔细阅读文件,只是看到“减免社保费”等新闻标题,误以为减免社保费是完全不用缴纳。加上有很多地方社保征收系统来不及改计费,直接先暂停收取,更加剧了政策误读。最近接到很多“是不是接下来完全不用缴”类似的咨询,甚至还有人“是不是最近离职也可以等到三个月后再操作”之类的问题,误以为增减员等也不用经办操作了。


    人社部发﹝2020﹞11号文写得非常清楚,减免针对的是“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是不予减免的。为了避免企业忘了这回事儿,第五条还专门明确指出“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

    小结:

    减免社保只针对涉及险种的“单位缴费部分”,不是针对全部险种的全部缴费。企业一定不要忘记每月还是要代扣代缴个人社保费,如果有增员减员也要及时正常经办操作。

    误以为医保减半征收适用于“全国地区”

    2月18日国常会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时,其实当时会议上只明确提出了养老、失业、工伤三险,并没有提及医疗和生育保险。


    2月20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各地可按实际情况,由省政府决策,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在确保待遇支付的条件下,阶段性减半征收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 号)提出了阶段性减半征收措施。


    医保发﹝2020﹞6 号文明确指出要根据地方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来实施。原则上当地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可实施,小于6个月的要看情况。而且已经实施阶段性降费单位费率的既可继续执行也可调整,但不得同时执行。

    小结:

    医保能否采取减半征收措施需要看地方情况,这不是一个普适性,具有地方差异性。有些当地基金结余不多的有可能就不会采取减半征收措施;而且当地有的已经采取阶段性降率的,也不能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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