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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每月20号发工资,居然违法了?

2023-04-27 15:27:57

    最近,鱼小保在知乎上看到一个案例:“深圳一公司 20 号发上月工资,员工要求经济补偿,法院判赔 5.4 万。”

    工资发放

    相信很多人都没想到,20号发工资,居然也成了违法的事情。

    20号发工资,违法!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裁定书显示,莫某系深圳市XXXX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公司与莫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0日发上个月的工资。

    莫某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

    最后,深圳中院二审认为公司属拖欠工资,判决公司应当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

    但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公司申请再审称:

    1.二审判决中关于拖欠发放工资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莫某与我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其认可了工资发放日期为每月20日,因此我司没有拖欠工资;

    2.二审判决中关于拖欠发放工资的认定没有结合实际,目前很多企业经营困难,工资发放很难及时到位,现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结薪日期的规定基本上得不到落实,二审判决无视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了不利于促进社会劳动关系的判决。

    综上,公司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广东高院经过再审,作出了裁定:

    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仍然是公司应否向莫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莫某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二审法院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因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公司在每月20日或者更晚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莫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莫某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认定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公司再审申请的上述事由及诉求,二审判决已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公司申请再审也没有提供新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其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规定。依照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关于工资支付日期的法律规定

    肯定有很多企业管理者、HR看到这个提问就会疑惑为什么法院会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里得了解劳动合同法的一个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这个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就在公司每月20日发上月工资,算不算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其实在全国范围内,法律也仅仅是规定了工资至少需每月支付一次。

    关于工资支付周期,规定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每个地区在此基础上,又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比较细的工资支付条例。

    我们来看看本案所在地区深圳的工资支付条例规定。

    深圳工资支付条例规定: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

    如果工资支付周期是一个自然月的话,下个月7日前必须发工资。如果公司不能在7日前发工资,有不有一点回旋余地呢?

    条例对此做了规定: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期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超过五日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也就是说,在公司有正当理由情况下,可以延迟5天发工资,即下个月12日前必须发。

    在生产经营困难这种极特殊情况下,取得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最迟可以在22日发工资。但要注意,这绝不是常态,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偶尔用用。

    本案公司直接约定20日发工资,将特殊情况下的延期变成一种常态,法院认定属拖欠工资一点问题都没有。

    说到这,有人可能会有疑问了:好多公司都是20号,甚至25号发工资,他们都算违法吗?

    其实并不是,因为各地区的实际情况都有差别,所以,劳动法中还有这么一项:

    《工资支付规定》补充规定第4项第2款规定: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也就是各地区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日期的地区,主要以劳动合同上的约定日期为准。

    二十几号发工资的企业,通常以资金周转作为延期发工资的理由,也不算违法。

    最后,鱼小保也建议大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查一下当地的相关规定,如果发现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日期,一定要找公司确认,如果没有规定,那就要以合同上的日期为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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